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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封民初字第019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牛永征与伍孝明、吕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牛永征,伍孝明,吕新,深圳市巨一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陈重奎,安阳盈德气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封民初字第01913号原告: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京大路4号。法定代表人:朱春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侠,公司员工。原告:牛永征。被告:伍孝明。被告:吕新。被告:深圳市巨一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路与东海道交界西南金港盛世华庭6栋8F。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糖酒大厦1-2层及附楼。负责人:李军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战文,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一楼写字楼5-7楼。被告:陈重奎。被告:安阳盈德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中盈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红军,攸明仙,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与人民大道交叉口金豪商务六楼。负责人:戚振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宪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牛永征诉被告伍孝明、吕新、深圳市巨一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陈重奎、安阳盈德气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康达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贾西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