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竹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竹民初字第406号原告毛某某,女,生于1973年9月27日,汉族,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任绍成,大竹县信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71年12月6日,汉族,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献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望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