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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柏民一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白某某离婚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柏民一初字第359号原告:许某某,女,1989年8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邢台市开发区。被告:白某某,男,1989年4月1日生,汉族,住柏乡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缴纳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国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