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柏民一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白某某离婚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柏民一初字第359号原告:许某某,女,1989年8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邢台市开发区。被告:白某某,男,1989年4月1日生,汉族,住柏乡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缴纳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国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