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寒滨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吴明月与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月,袁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寒滨民初字第538号原告吴明月,性别:××,××年××月××日生,××族。委托代理人李博林,性别:××,××年××月××日生,××族,潍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涛,性别:××,××年××月××日生,××族。原告吴明月与被告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磊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明月委托代理人李博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3日、13日,被告分二次从原告处借款共计18000元。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付。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8000元。被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9月3日、13日分别从原告处借款6000元、12000元,共计18000元,并出具借条2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2份及当事人法庭陈述笔录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18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涛偿还原告吴明月借款18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磊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