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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一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秉华与董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秉华,董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一初字第6号原告刘秉华,男,195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被告董宏伟,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秉华与被告董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秉华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秉华以被告董宏伟下落不明,待其出现后再行起诉为由撤回对被告董宏伟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秉华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秉华负担。审判长  刘华忠审判员  柳方元审判员  王 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