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三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殷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三初字第00048号原告殷某某,女,1987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窦远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二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