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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三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殷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三初字第00048号原告殷某某,女,1987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窦远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二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