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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新法民二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江门市广立信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港兴水性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广立信化工有限公司,中山市港兴水性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新法民二初字第607号原告江门市广立信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宝强。委托代理人李增臣、钟淑华,均系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港兴水性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少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广立信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港兴水性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广立信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广立信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元(已减半计算)、保全费620元,合计1103元,由原告江门市广立信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金辉人民审判员  林兴瑶人民陪审员  黄广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宇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