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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29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陈立军与杨建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军,杨建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913号原告:陈立军。被告:杨建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军与被告杨建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军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立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军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610元,依法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陈立军负担。审 判 长  吴尚伟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马艺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韩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