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29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陈立军与杨建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军,杨建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913号原告:陈立军。被告:杨建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军与被告杨建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军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立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军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610元,依法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陈立军负担。审 判 长 吴尚伟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马艺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韩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