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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非执字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吉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胡家升、周小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吉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胡家升,周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吉非执字7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龙祥,主任。被执行人:胡家升,男,1983年8月8日生,住吉安县。被执行人:周小花,女,1985年4月生,住吉安县。申请执行人吉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8月5日作出吉计征决(2013)第4358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征收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吉计征决(2013)第4358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吉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吉计征决(2013)第4358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予以执行。审判长 肖 伟审判员 黄峰培审判员 肖光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