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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鄞邱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忻立与夏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忻立,夏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鄞邱民初字第304号原告:忻立,(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7198305232712),出租车司机。被告:夏晔,(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5198504170021),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负责人:毛寄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忻立与被告夏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按规定提出缓交等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忻立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冯旭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卢盼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