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句商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句容市新基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商初字第1004号原告句容市新基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句容市茅山镇丁庄村东头山北200米。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雨平,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西路36-4号。法定代表人缪汉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市新基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句容市新基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剑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