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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唐执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1)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光大道贸易有限公司,刘军,王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唐执字第99-4号申请执行人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国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新光大道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军,男,1961年12月19日生。被执行人王立强,男,1961年9月3日生。申请执行人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新光大道贸易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冀民一终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京新光大道贸易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北京新光大道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刘军、王立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2013)唐执追字第8号裁定书,追加刘军、王立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25.76万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2013年11月29日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光大道贸易有限公司、刘军、王立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北京新光大道贸易有限公司、刘军、王立强一次性给付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70万元,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权利的执行请求,三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19400元,上述款项已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同意终结(2008)冀民一终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冀民一终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国才执行员  赵福存执行员  杨子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汝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