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钱某甲与钱某乙、钱某丙相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甲,钱某乙,钱某丙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516号原告钱某甲,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农民,现住本村。被告钱某乙,男,195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农民,现住本村。被告钱某丙,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临城人,农民,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甲与被告钱某乙、钱某丙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甲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钱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丽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岳小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