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塞民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塞民初字第00523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55年7月28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真武洞镇马家沟。被告高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1955年7月15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真武洞镇马家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某某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强秀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