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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临澧县供销社购销公司与欧叔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澧县供销社购销公司,欧叔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860号原告临澧县供销社购销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人民街社区居委会人民路003号。法定代表人于坤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敏,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叔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澧县供销社购销公司与被告欧叔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澧县供销社购销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欧叔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临澧县供销社购销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澧县供销社购销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临澧县供销社购销公司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惠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