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府民初字第01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支行与王飞、王佼、刘候买、淡憨女、王彦新、韩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支行,王飞,王佼,刘候买,淡憨,王彦新,韩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府民初字第0121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支行,住所地府谷县河滨东路赵五家湾供销社个人集资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李青,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雁翔,系该支行副行长。被告王飞。被告王佼。被告刘候买。被告淡憨女。被告王彦新。被告韩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支行与被告王飞、王佼、刘候买、淡憨女、王彦新、韩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彦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泽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