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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商诉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昆山永固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永固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商诉保字第0001号申请人昆山永固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蓬朗栈泾东路63号。委托代理人花品德,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中寰广场21层2129。申请人昆山永固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帐户资金1575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昆山陆家分理处帐号为53×××32的帐户资金15750元(冻结期限自2013年12月24日至2014年2月23日),帐户资金不足15750元,只能进,不能出,账户资金超出15750元,其超出部分被申请人可以使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费国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益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