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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潭民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余国彬与范丽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国彬,范丽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潭民初字第2057号原告余国彬,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委托代理人梁璟,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丽娜,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委托代理人徐贵平,福建大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国彬与被告范丽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国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余国彬承担。代理审判员  钟金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锦艺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制度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