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商初字第2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曾庆强与代法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强,代法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商初字第2498号原告:曾庆强。被告:代法全。原告曾庆强诉被告代法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如敢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庆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法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于2011年9月24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尚未归还上述借款。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条一张,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对庭审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有被告的签名,确认借款金额等事项予以证实,原告与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另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归还,故被告应当归还借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代法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曾庆强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代法全负担150元,该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如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赖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