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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祁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韩汉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祁执字第78号被执行人韩汉江,男,1972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韩汉江盗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韩汉江现在监狱服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祁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桑永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慧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