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祁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韩汉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祁执字第78号被执行人韩汉江,男,1972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韩汉江盗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韩汉江现在监狱服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祁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桑永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慧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