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渭中刑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杨会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会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渭中刑执字第00033号罪犯李永治,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许庄镇,汉族,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2008年9月22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渭中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永治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3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渭南监狱于2014年1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渭南监狱提出罪犯李永治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5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5个。本院认为,罪犯李永治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永治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5日至2029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强审判员  曹 晓审判员  王洪池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