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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733号原告李某某,女,××年××月××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岑某某,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党 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敏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