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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郸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刘霞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郸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霞,曾用名刘桂霞,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郸城县秋渠乡李韩庄行政村黄新庄。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刑诉(2013)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霞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刁常轩、被告人刘霞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份,被告人刘霞在郸城县秋渠西街逸锦超市内多次盗窃化妆品等物。2013年1月31日9时许,其又在秋渠西街逸锦超市内盗窃化妆品得手后,被超市营业员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韩x、贾x等证言、照片以及被告人刘霞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霞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晓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腾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