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冯加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加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承办人:姚峰审判长意见庭长意见院长批示拟稿人:姚峰2013年12月24日校对:印发份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660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加福,男,1971年1月4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因吸毒于2013年8月25日被行政拘留,因本案于同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2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加福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加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5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冯加福与尹某电话联系后,到珠海市香洲区拱北九洲大道九洲时代小区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一袋白色晶体状物质(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93克)贩卖给尹某,交易完成后准备离开时被人赃并获。另查明,被告人冯加福因吸毒于2013年8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同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还查明,被告人冯加福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有效线索,抓获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解琴。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加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通话记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现场及物证照片,理化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加福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加福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加福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加福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加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8日起至2014年3月7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莫伟文审 判 员 姚 峰人民陪审员 卞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栾丽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