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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常国平与深圳市力庆精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普通执行盖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国平,深圳市力庆精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常国平,女,汉族,1974年7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深圳市力庆精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西田第一工业区第15栋。法定代表人XX。申请执行人常国平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力庆精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力庆精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550元及利息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雪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粤宝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