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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高终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客运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客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王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高终字第000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客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希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文戈,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武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育飞,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宝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强,系该公司公司员工。原审被告王盼。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客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王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4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客运公司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客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客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西安市长安区客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雪晴审 判 员  季立耘代理审判员  任 蕾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