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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县民初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2701号原告陈某。被告田某。原告陈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田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开���共同生活。婚后被告因家庭琐事时常和原告吵闹打架,原、被告因性格长期不和,现已分居。随着孩子出生,家庭情况未有好转,家庭矛盾日趋严重,使原告伤心失望。综上,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多,没有稳定的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因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矛盾加剧,致现在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田雨润(2008年7月13日生)、婚生女田雨轩(2010年9月23日生)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个孩子200元∕月至成年;3、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田某辩称,我不想离婚,看女方的意思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7月13日婚生一子田雨润,2010年9月23日婚生一女田雨轩,现均随被告生活。庭审中,被告表示为了孩子愿意继续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供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经过接触了解后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建立有一定的夫妻感情,至今结婚已四年有余且育有一双子女,现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多为孩子、家庭考虑着想,妥善处理生活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就完全可以和好。综上,原告陈某的离婚请求,不符合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田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峰审 判 员  张 豪代理审判员  张红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