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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调确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资兴市瑶山煤矿与申请人曹八田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资兴市瑶山煤矿,曹八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调确字第2号申请人资兴市瑶山煤矿负责人陈小平,系该矿合伙事务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唐朝伟,男,特别授权。申请人曹八田,男。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申请人资兴市瑶山煤矿与申请人曹八田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资兴市瑶山煤矿与申请人曹八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于2013年12月21日经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资兴市瑶山煤矿于2013年12月25日之前一次性补偿申请人曹八田53300元,申请人曹八田自愿放弃其他权利;二、申请人曹八田收到申请人资兴市瑶山煤矿一次性补偿后,申请人曹八田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任何途径反悔违约,此次工伤事故即处理终结。本院现裁定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唐 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飞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