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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立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锡林浩特市妇幼保健所与康世斌、苏和、苏布邓其其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锡林浩特市妇幼保健所,康世斌,苏和,苏布邓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立终字第1号上诉人锡林浩特市妇幼保健所,住所地锡林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周志峰,职务所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忠,锡林浩特市宝力根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康世斌,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锡林浩特市。被上诉人苏和,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镶黄旗。被上诉人苏布邓其其格,女,1963年10月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址同上。上诉人锡林浩特市妇幼保健所因不服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2)锡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锡林浩特市妇幼保健所,以当事人双方已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锡林浩特市妇幼保健所撤回上诉。审判长 额勒登格审判员 王 志 刚审判员 金 建 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海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