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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绥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728号原告黄某甲,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苗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伍作兴,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乙,女,1991年8月23日出生,侗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向成风,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肖鸿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启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