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高猛与常燕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猛,常燕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200号原告高猛,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被告常燕群,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猛诉被告常燕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猛撤回对被告常燕群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贾 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翠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