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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执行字第3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蔡宝荣、廖桂兰与厦门宏高货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桂兰,蔡宝荣,厦门宏高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行字第3257号申请执行人廖桂兰。申请执行人蔡宝荣。被执行人厦门宏高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盛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厦民终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宏高货运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宏高货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41374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海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惠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