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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调确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许周壮申请赔偿确认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4)临调确字第31号申请人:许周壮。申请人:丁树奎。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2日经临淄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王效敬、冉月丹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意见:1、丁树奎赔偿许周壮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鉴定费500元、清障施救费950元、评估费450元、车辆维修费15876元、医疗费6729元、误工费1350.84元、护理费及伙食补助费、交通费840元等各项费用共计26695.84元。2、许周壮赔偿丁树奎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鉴定费250元、清障施救费3710元、评估费150元、车辆维修费5063元等各项费用共计9173元。3、双方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以后双方互不追究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内容从形式到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丁树奎与申请人许周壮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未履行部分或者全部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爱村代理审判员  陈乃富人民陪审员  朱丽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薛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