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四法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李昌生,李福华与四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生,李福华,四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肇四法行初字第22号原告李昌生,男,1939年出生,汉族,住四会市。原告李福华,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四会市。被告四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四会市行政中心建设大楼内。法定代表人吴耀飞,该局局长。原告李昌生、李福华诉被告四会市四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生、李福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海波审 判 员 伍世昌人民陪审员 陈达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廖文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