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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攀刑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吕江、张某甲、谢某某、郭某某犯非法拘禁罪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吕江;张某甲;谢某某;郭某某;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攀刑终字第19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1982年1月1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0月被盐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曾因吸毒于2011年9月2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0月22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8日被盐边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吕江,男,汉族,初中文化,1977年5月8日出生。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和非法拘禁罪于2005年12月被会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五年,2009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3年11月18日被盐边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1990年4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0月22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1991年1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0月22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1990年1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0月22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吕江、张某甲、谢某某、郭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盐边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吕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对被告人吕江、张某甲、谢某某、郭某某退缴的赃款20000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张某乙。继续追缴剩余赃款10000元,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张某乙。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3)盐边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 伟审判员 王 程审判员 覃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秋帆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