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浏民初字第39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原告龚志敏与被告张才忠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志敏,张才忠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浏民初字第3918号原告龚志敏,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炜,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才忠,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龚志敏与被告张才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受理,现原告龚志敏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才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志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张才忠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志敏撤回对张才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龚志敏负担。审判员 胡德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惠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