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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陈俊佐与邓沪南、李艳林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俊佐,邓沪南,李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陈俊佐,男,湖南省桂阳县人。被申请人邓沪南,男,湖南省桂东县人。被申请人李艳林,女,湖南省桂东县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陈俊佐与被申请人邓沪南、李艳林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陈俊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邓沪南、李艳林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已向我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俊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艳林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益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 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