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1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甲公司,乙公司,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1328号原告甲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7号。法定代表人刘某,甲公司经理。被告乙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航宇路3号。法定代表人赵闪闪,乙公司董事长。被告陈某,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乙公司经理,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山镇邓城村一组。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施某,襄阳市樊城区长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甲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甲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甲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甲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新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玉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