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李建勇诉被告潘礼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勇,潘礼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995号原告李建勇。被告潘礼乾。原告李建勇诉被告潘礼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高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礼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28日,被告潘礼乾因欠缺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双方同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在2013年10月27日前归还借款。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追收无果。据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潘礼乾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潘礼乾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诉讼中,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协议一份,证明双方民间借贷关系。3.收据一份,证明原告已经以现金形式向被告交付了2万元借款。被告潘礼乾没有提供证据。被告潘礼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正当理由,依法视为放弃辩证、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3,真实合法,可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确认:2013年6月28日,潘礼乾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李建勇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双方于同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期为四个月,还款日期为2013年10月27日。李建勇于同日向潘礼乾交付了20000元款项,潘礼乾遂于同日向李建勇出具收据一份,认可已收到李建勇出借的20000元款项。借款到期后,潘礼乾未归还本金,亦未支付利息。李建勇多次催收未果,遂引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勇与被告潘礼乾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仍未归还借款本金,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潘礼乾归还所欠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潘礼乾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建勇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并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潘礼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高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柯洁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