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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山民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倪健与黄建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山民初字第0001号原告倪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建新、陈建芳,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管丽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金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