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山民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倪健与黄建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山民初字第0001号原告倪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建新、陈建芳,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管丽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金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