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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帮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帮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三中行初字第00005号起诉人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起诉人李帮君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起诉人诉称,其向司法部申请信息公开,要求获取“司法部作出《信访事项告知书》一案的案卷中材料:(1)《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即时填写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2)制作载明或者获取的,或一定形式的记录载明支撑《信访事项告知书》合法性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制作载明或者获取的,或一定形式的记录载明支撑《信访事项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依据正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司法部2013年11月7日答复违法,故请求法院确认该答复违法并予撤销,判令司法部限期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经审查,本院认为,司法部处理李帮君的信访,出具《信访事项告知书》后,李帮君对《信访事项告知书》不服,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或不属于政府信息;或为制作《信访事项告知书》的基础,亦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李帮君起诉无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帮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绍勇代理审判员  王 瑞代理审判员  陈旭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