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席化领诉沧州市大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化领,沧州市大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席化领,男,195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新华区。被告沧州市大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大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席化领诉被告沧州市大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席化领于2013年12月24日向我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金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文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