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迎中财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康晓夏、康炎夏等与康晓林共有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晓夏,康炎夏,康宛夏,康纪宁,康晓林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迎中财保字第98号原告康晓夏,女,1948年2月9日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康炎夏,女,1951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康宛夏,女,195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康纪宁,女,1954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康晓林,男,195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晓夏、康炎夏、康宛夏、康纪宁与被告康晓林共有纠纷一案中,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7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康晓夏愿以银行存款28万元作为申请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康晓夏、康炎夏、康宛夏、康纪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康晓夏银行存款二十八万元;二、冻结被告康晓林银行存款二百七十七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