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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法执字第4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杨红亮与于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亮,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滑法执字第448-1号申请执行人杨红亮,男,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于亮,男,1965年4月4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城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13日前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于亮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红旗路支行的账号604964001202587228内的存款12000元整、604964102201693558内的存款3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涛审 判 员  索忠伟代理审判员  朱志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