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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法执字第4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何延龙与赵喜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延龙,赵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法执字第405-1号申请执行人何延龙(公民身份号码:×××),男,1965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赵喜(公民身份号码:×××),男,1968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户籍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现下落不明。本院执行的何延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3年7月26日作出的(2013)延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赵喜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延龙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喜给付欠款本金33000元及利息4047.75元、公告费56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26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赵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经济收入、到期债权等情况,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3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何延龙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延寿县人民法院2013年7月26日作出的(2013)延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延寿县人民法院(2013)延法执字第40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被执行人有给付能力而未履行本案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行期间2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绍春审判员  张志新审判员  郑玉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宪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