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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召军、吴金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行,杨召军,吴金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民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行代表人张诚,行长。被执行人杨召军被执行人吴金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召军、吴金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2012)临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行于2012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本院(2012)临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召军、吴金慧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47139.16元并支付利息22590.93元(利息计算至2012年2月21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召军、吴金慧已外出一直未归,且抵押房屋在短时间内难以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临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建洲审判员  马 俊审判员  虞典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晏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