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民二初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刘百社与楚长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百社,楚长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民二初字第1990号原告刘百社,男,汉族,1958年9月21日出生。被告楚长安,男,汉族,1956年12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百社与被告楚长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百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45元,减半收取622.5元,由原告刘百社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相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