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6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原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崇明供电公司与被告张学云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崇明供电公司,张学云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6029号原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崇明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轶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海丹,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丁美红,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学云。原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崇明供电公司与被告张学云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施惠康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崇明供电公司委托代理人丁美红,被告张学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崇明供电公司诉称,被告张学云系从三峡库区迁移至某县某镇某村某队的村民。2001年9月始,被告使用原告提供的电能,至2011年12月,被告共结欠原告电费计人民币11,068.60元。经多次催讨,被告仍结欠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11,068.60元及支付从2013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日息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被告张学云辩称,被告是三峡移民,从重庆搬迁至崇明是为了支持三峡工程的修建。可我们委托镇政府修建的新房,没有按合同及相关图纸修建,还存在偷工减料;多次向上级反映,领导对此不理不睬;所建新房,没有验收及相应的接收手续;我们只与政府发生关系,没有和原告发生关系。原告要电费,请向政府要,让政府找我们。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学云系三峡库区移民,目前是某县某镇某村某队的村民。其目前所住房屋系被告委托镇政府所建。从入住新房开始,被告就实际使用原告提供的电能,至2011年12月,共结欠原告电费人民币11,068.6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结欠至今。被告拒付电费的原因,主要是对政府的相关工作有意见。原告因多次催付电费未果,故涉讼。另查明,对政府受托建房工作不满意的,在三峡移民中,并非只是被告一个人。本院认为,被告等三峡移民,离乡背井,对于国家的重大工程建设是有牺牲和巨大贡献的。具体到本案,被告使用原告电能的事实客观存在。被告作为三峡移民,不应成为特殊公民,其无权也无理由无偿使用原告的电能。至于原告反映的镇政府在与三峡移民委托建房中存在的问题,与本案纠纷无直接关联,被告可以通过正当的方式和正确的途径解决之。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电费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其计算方式是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所规定的,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也有依据。现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违约金与法不悖,可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学云支付原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崇明供电公司自2001年7月至2011年12月所欠电费人民币11,068.60元;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学云支付原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崇明供电公司上述欠款从2013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日息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7.50元,由被告张学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惠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2、其他用户:(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