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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栾民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聂吉贤与被执行人聂军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吉贤,聂军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栾民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聂吉贤。被执行人聂军法。关天申请执行人聂吉贤与被执行人聂军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聂吉贤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2013)栾民初字第008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胜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书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