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栾民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聂吉贤与被执行人聂军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吉贤,聂军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栾民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聂吉贤。被执行人聂军法。关天申请执行人聂吉贤与被执行人聂军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聂吉贤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2013)栾民初字第008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胜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书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