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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诉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XX勇与成杨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勇,成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诉字第0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杨军。上诉人XX勇不服射阳县人民法院(2013)射兴民初字第0338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上诉人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相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金春审 判 员  马寅珠代理审判员  刘定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秀芳 来自